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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 PAYROLL CLASS Jojo薪酬小课堂 · 2026年8月第4周 本期话题: 上海病假工资新政变化 依据: 政府网站官方文件 本周主题:执行了30年的病假工资老文件,到期了 2026年8月15日,上海执行了30年的病假工资老文件——沪劳保发〔1995〕83号——正式到期失效。上海人社局已经确认,目前也没有新的计发比例文件顶上。 这期咱们聊聊: 公司现在怎么办? 并附上所有官方链接,方便对照原文、直观核实。 1995.10.1 83号文施行(约30年) 2026.8.15 83号文正式失效 2026.8.19 人社局官方确认 暂无 计发比例替代文件 以前 · 83号文(已失效) 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按连续工龄分档 60% | 工龄不满2年 70% | 满2年不满4年 80% | 满4年不满6年 90% | 满6年不满8年 100% | 满8年及以上 超6个月:疾病救济费 40%–60% 现在 · 过渡期 先按劳动合同约定 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再按集体合同 / 企业制度 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全员 底线: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仍有效 图1 | 病假工资怎么算:以前 vs 现在(示意) 01 公司现在怎么办?六条实操建议 83号文件已失效,工龄阶梯比例不再有现行依据。 🔗 上海人社局官方答复 计算基数按新办法来。 病假期间要“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 → 集体合同约定 → 都没有的按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70%;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 新办法第九条 守住80%的底线。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黑龙江省政府网站·309号文第五十九条 法律层面:按照83号文规则计算不违法。 病假工资只设底线、不设上限。按83号文算出来的金额只要高于最低工资80%,不违反任何现行规定。所以“继续按83号文标准发”这个行为本身不违法,但83号文已不是“依据”,正确的做法是把它变成企业自主约定的待遇。 🔗 劳部发〔1995〕309号 趁过渡期把自家制度补起来。 新办法允许企业和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员;病假工资的基数、比例、申请流程都写清楚,省得以后扯皮。 🔗 新办法第二十五条 12333两条建议: 1)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计发的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低于最低标准就不属于违规。 2)病假工资一般按照基数*比例的规则计算,如果双方对计算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仲裁裁决。 02 三个重点 1 83号文确实失效了。 上海人社局2026-08-19答复:“该文件已于2026年8月15日失效。” 来源: 上海人社局官方答复页 2 比例没有直接替代,但也不是没法可依。 人社局规范性文件目录里还没有替代83号文“工龄阶梯比例”的新文件;不过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规〔2026〕10号,2026-08-01施行)已经把病假工资的支付义务和计算基数接上了。 来源: 规范性文件目录 | 新办法原文 3 过渡期以约定为准,底线80%。 统一比例暂时缺位,实际执行看劳动合同约定、集体合同、企业制度;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来源: 黑龙江省政府网站·309号文 03 想看原文?链接都放这儿了 # 文件/页面 链接 1 83号文原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rsj.sh.gov.cn 2 上海人社局官方答复:83号文已于2026-08-15失效 bmhd.rsj.sh.gov.cn 3 2021年延长通知(沪人社规〔2021〕6号) rsj.sh.gov.cn 4 2026年延长通知(沪人社规〔2026〕12号,无83号文) rsj.sh.gov.cn 5 2000年14号文(最低工资80%底线) rsj.sh.gov.cn 6 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规〔2026〕10号) rsj.sh.gov.cn 7 官方解读《职工请病假后,病假工资具体怎么算?》 rsj.sh.gov.cn 8 劳部发〔1995〕309号(黑龙江省政府网站引用) hlj.gov.cn 手机上看原文打不开?这样操作就行 微信 用微信打开本页时 ,点链接有时不会跳到浏览器。请 长按链接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或选「复制链接地址」,粘贴到手机自带的浏览器(如华为浏览器)再访问。 用手机系统浏览器打开本页时 ,直接点链接即会新开页面;若个别政府网站显示较慢,稍等刷新即可。 仍打不开? 本页所有官方文件均来自政府网站,链接地址真实可访问(2026-08-27 复核)。可在电脑端直接点开,或拨打 12333 人工核实。 扫码找我们 发薪、个税、社保,每月占掉您多少精力? 20 年薪酬外包经验,为您精准管控风险,让复杂事务化繁为简。 扫码添加,先聊聊您现在的做法。 企业微信 长按二维码识别,或截图后用企业微信“扫一扫”(手机端放大后识别更稳) 以上内容为个人学习整理与分享,仅代表个人意见,不构成法律或专业咨询意见。如与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政策不一致,一律以政府发布为准。 本课堂基于上述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整理核验(核验时间 2026-08-25,手机端复核 2026-08-27),观点均可点击原始链接复核。 内容由AI生成